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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罰則對照表(共計65條)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梳理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備注:

銷售食用農產品,無需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七)項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第三十四條第(八)項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

【違法行為】

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 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備注:

另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七十六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 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一條第五款 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條第一款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第六十三條第五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備注: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第五十條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處罰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備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處罰內容】

來源:第一食品咨詢 食品安全與管理服務時間: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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